2007年12月20日 星期四

呂罵怎可不守法 說選罷法規定了一階段投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9條第二項為: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或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呂罵怎可不守法 說選罷法規定了一階段投票
中廣新聞/黃悅嬌

副總統呂秀蓮今天表示,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只要選舉與公投合併舉行即應採「一階段」,這是嚴肅的法治課題,怎可選擇性不遵守?痛批台大法律系畢業的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應該依據法律,大家共遵共守。

針對一階段二階段的選務爭議,行政院宣示將祭出多項鐵腕措施,泛藍執政縣市仍舊態度強硬。副總統呂秀蓮對此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明文規定,大選與公投合併舉行即應採行一階段,痛批台大法律系畢業的學弟馬英九選擇性的不守法。

看到中央與泛藍執政縣市為此對立升高,呂秀蓮激動地表示,這是嚴肅的法律課題,大家不要談政治,只要翻翻選罷法相關規定就很清楚,如果可以不遵守第十九條第二項,那麼那些因賄選被抓的人,也可以選擇性地不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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