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7日 星期六

陳菊當選有效 高分院判決要旨

從兩方面來看

1. 以未證實的消息混淆人心,蓄意影響選舉
2. 在禁止選舉活動,讓對手及相關單位無從反應的時機發表

無論怎麼看都是小人的行徑。
問題是台灣人還是會選這樣的人。


陳菊當選有效 高分院判決要旨

"三、本件陳菊競選團隊因走路工事件召開記者會直指「黃俊英賄選抓到了!」等行為,有損黃俊英名譽以求取勝選之嫌,固有可議,惟此種行為若社會輿情認為應列為當選無效之事由以端正選風,自應經由立法程序予以明文規範,方足為裁上之依據,在立法者未將抹黑、誹謗之行為明文列為當選無效之事由前,法院尚難遽認此等行為係得提起當選無效之事由而為裁判,併此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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